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股東除了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或股份為限承擔責任外,不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即股東有限責任。
在中國經濟高速騰飛的現在,相信很多人自己也好,身邊朋友也好,多多少少總是會有那么幾個人開公司或者投資當股東的吧。可能大家都知道一些法律常識比如:“有限公司股東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但僅僅知道這點就覺得萬事大吉的話,那日后股東們的風險將不可避免的會增加。
股東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法律的基石,但是,股東有限責任還是有其適用條件,即應以股東和公司人格的彼此獨立和相互分離為前提。(簡單的來說就是公司的就是公司的,股東的就是股東的,不能混同。)同時,我國《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最后,在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實施后,還是有部分人對股東有限責任的理解存在偏差。
上述情形的存在,使得股東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變得相對復雜。為了降低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下面就讓陜西樂友律師事務所的小編為大家梳理一下哪些情況會讓股東們承擔公司的債務吧,只有搞清下面幾點,才能解決后顧之憂安心發展公司。
1.股東隨意認繳注冊資本為公司債務買單
2014年,我國將公司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注冊資本認繳制是指設立公司時,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自由決定注冊資本的金額及繳納時間。認繳登記制后,在實踐中出現大量“皮包”公司,其認繳的注冊資本動輒上千萬元,甚至過億;繳納注冊資本的期限有的登記為50年,甚至更長。殊不知這樣做蘊含著巨大的風險。
我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按照上述規定,公司對外所欠的債務,公司如無償債能力,股東須在認繳的資本限度內承擔公司債務。如果股東認繳的公司資本過高,將來為公司承擔債務的風險就越高。
可能有的人會僥幸地認為,其登記的繳納資本的期限可以設定在幾十年以后,公司債權人也奈何不了他。其實不然,按照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公司債權人可以申請公司破產。另外,在公司債務強制執行階段,申請執行人(公司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被執行人(公司)“執轉破”,進入破產程序。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此時,股東繳納注冊資本的時間加速到期,不受登記的注冊資本繳納期限的限制。
小編給大家講一個案例,甲某與乙某共同成立了一個公司,二人為了看著闊氣認繳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甲某占90%的股權,乙某占10%的股權。公司由乙某負責管理運營,乙某以公司名義對外舉債900萬元。甲某、乙某須在認繳的1000萬元注冊資本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假如,甲某、乙某在成立公司時,認繳的注冊資本只有100萬元,那他們為公司承擔債務的最高金額是100萬元,其經營公司的風險就大為降低。
由此可見,成立公司時,認繳的注冊資本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應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選擇適合自己的注冊資本金額,防止因為認繳的注冊資本過多,最后股東為公司債務買單。
2.請勿輕易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公司之間更容易產生混同,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則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而對兩人以上股東的有限公司而言,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義務證明其自己的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因此不須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相對兩人以上股東的公司來說,股東的舉證責任不同,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更大。
因為一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于運作不規范,其股東很難證明其自己的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因此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了降低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建議成立公司時,盡量不要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導致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是指股東與公司之間財產不分、人事交叉、業務相同,與其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與公司進行交易。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股東與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股東系自然人,一般指的是財產混同,比如公司沒有獨立的財務賬目、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在一起無法區分、公司銀行賬戶與個人或配偶的銀行賬戶有多筆的款項往來,股東無法做出合理說明的。
如果股東為企業法人,則主要從人員、辦公場所、財務等角度判斷是否存在混同情形。比如:如果股東與公司是一套人馬,一個辦公場所辦公,財務也沒有獨立,則可判斷為混同,股東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我們在公司成立及運營過程中,應對上述風險予以識別,并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