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合同無效,本返還,駁回占用期間利息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如下判決:李某應向小王返還15萬元。駁回小王要求賠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
這個判決結果,可能讓不少人感到疑惑:為什么錢能退,利息卻不支持呢?我們來分析法院的裁判邏輯。
為何如此判決?
壹
為什么合同無效,但本金能退?
法院認為,小王與李某之間形成的,是一種以“請托辦事”為目的的委托合同。但這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不正當途徑獲取工作機會。這種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就業秩序;違反了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背了公序良俗。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本案雙方之間的委托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既然合同無效,李某依據該無效合同取得的15萬元,依法應當返還。
貳
為什么利息損失不支持?
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本屬于合同無效后的賠償范圍。但在此案中,小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通過“花錢找關系”入職不符合正規流程,仍主動參與并支付巨額費用,其自身對合同無效存在明顯過錯。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后,各方應根據過錯承擔責任。因此法院未支持小王關于利息損失的請求。
一句話總結:法律不保護非法的請托行為,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然而,因自身過錯參與非法行為所帶來的額外損失(如利息),需自行承擔。
案例延伸:類似情況法院怎么判?
通過對大量類似案件的梳理,法院在此類“非法請托”糾紛中的裁判方向非常清晰:
01
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法律絕不會支持“必須把工作辦成”的訴求。
02
關于請托方(小王): 要求返還本金,通常支持;但要求賠償利息等損失,因自身有過錯,通常不予支持。
03
關于受托方(李某): 如果李某辯稱錢已用于“打點”,要求只返還剩余部分,法院同樣不予支持。因為所謂的“打點”支出也是用于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護。
這意味著,在這場非法的交易中,雙方都是輸家:小王損失了利息,李某不僅要全款退回,如果其行為構成詐騙,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普 法 提 示
求職沒有捷徑,公平競爭才是正道。花錢買工作是一場注定高風險的危險賭博。它不僅踐踏了社會公平,也讓自身陷入了人財兩空的巨大風險。法律的天平在此類案件中,永遠會傾向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平正義,而不會滿足任何一方的非法私利。依靠真才實學,方能行穩致遠。 任何企圖用金錢撬開機會大門的行為,最終砸到的,很可能只是自己的腳。
